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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4]4号
发布日期:2004-4-19
执行日期:2004-4-19
云南、河北、四川省高级人 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