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文 号:内政商建字[2004]102号
发布日期:2004-3-14
执行日期:2004-3-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盟市商务(流通产业)局、经贸委: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神,自治区商务厅是自治区政府指定的拍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为进一步加强拍卖业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行业准入与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禁止买卖,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危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二)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得出租或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手段对拍卖标的作引入误解性的虚假宣传,使买受人造受经济损失;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不得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交易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等手段竞争拍卖标的;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商业信誉;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以不正当手段窃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或进行商业贿赂;不得与竞买人、委托人及中介评估机构等恶意串通,托市炒作;不得在注册登记住所以外的行政区域内,以任何形式(含办事处、代办点、代理部、委托电等)开设拍卖分支机构;不得未经许可在异地举办拍卖会。异地举办拍卖会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盟市商务部门申请,得到许可后,到拍卖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拍卖企业,自治区商务厅将取消其经营资格,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吊销其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六、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全区拍卖业管理的指导工作,依法对拍卖企业的设立进行审核、并通过制定科学、切合实际的拍卖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制度、信用信息公开与信用评价制度,建立拍卖企业激励、约束、惩戒机制,构建拍卖企业信用体系。
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盟市拍卖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企业准入条件,保证上报符合执业条件申报材料。对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企业,提出取消经营资格建议;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拍卖企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整改仍不合格的,提出取消经营资格建议;对非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会同当地公安、工商部门予以取缔。
七、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并由自治区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归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