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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

时间:2004-12-24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9号

发布日期:2004-12-24

执行日期:2005-1-2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博览会标志的保护,保障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备案申请,根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负责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申请标志备案,可以直接向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第四条 申请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书件:

  (一)按照商标局规定书式填写的备案申请书。

  (二)世界博览会标志图样5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分别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三)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标志符合《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及本办 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24日起实施。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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