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建设部
文 号:建办市[2004]5号
发布日期:2004-2-4
执行日期:2004-2-4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做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复审的范围根据《认定办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资格复审申请。
凡2001年4月30日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企业,应按照有关 )与复审资料同时上报到资格复审的初审部门,由初审部门在线审核后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具体操作步骤:登录“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在首页右侧点击进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计算机管理系统”,通过验证后进入系统,进行数据的填写上报;在首页左侧的专题栏目中可查询此次复审的相关文件。如在填写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拔打电话:010-68394285、68394944、68394400.
七、关于其他甲级和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
2004年4月30日有效期未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复审资料、资格复审的标准、工作纪律、计算机网络管理等按照有关法规和本通知执行,其他事项参照本通知执行。
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资格复审工作结束后3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资格复审结果以及没有按期参加资格复审的企业名单,并将资格复审结果函和复审申请机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Word电子文档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备案。
建设部
二00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