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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专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4-12-22

发文单位: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文  号:黔知发[2004]48号

发布日期:2004-12-22

执行日期:2005-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地知识产权局、科技局:

  为了加强与科技有关的专利管理工作,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等 院起诉或者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

  对项目承担单位不履行专利保护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应用研究项目验收时,应当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该项目申请专利的情况说明,并附专利申请文件。涉及与第三方关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以及专利许可等关系的,应当一并做出说明。未能完成合同规定专利目标的,或申请、形成其它知识产权的,也应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

  十六、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科技成果鉴定机构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之前,应当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交完整准确的知识产权报告;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及时申请专利后再行组织鉴定。

  十七、在涉及应用研究科技进步奖的评审中,要将科技项目获得专利权的数量和种类指标作为技术评价的依据之一。

  申请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应当就申请科技奖励的项目承诺不侵犯他人专利权。存在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参加科技奖评审。

  十八、项目承担单位获得专利权后,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促使专利技术转移、扩散和产业化,取得相应的收益。

  十九、项目承担单位的研发人员,其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授权的数量和种类,以及转化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以作为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依据之一。

  二十、被授予专利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支付该项专利的研发人员相应的奖金和报酬。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对项目承担单位履行该项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十一、本意见适用于政府资助立项的应用研究科技项目。

  二十二、本意见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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