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襄樊市人民政府
文 号:襄招领字[2003]8号
发布日期:2003-12-6
执行日期:2003-1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综合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省委黄石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的统一部署,经市综合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讨论决定,现将《襄樊市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樊市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提高评标质量,实现专家库资源社会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29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库在市综合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监察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评标专家库以及评标专家的使用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 市区内一般性招标投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项目库内评标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需从库外聘请评标专家的,须经市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从事新兴行业的专家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 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领导小组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专家资格,其评标结论无效,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
(六)评分结果明显偏高或偏低,评标意见有意抬高或压低某投标人倾向的。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一般性招标投标项目不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标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市领导小组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综合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