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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3-10-24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发[2003]24号

发布日期:2003-10-24

执行日期:2003-10-24

生效日期:1900-1-1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有效,但担保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

  如果买受人在出租抵押房产时,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买受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买受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因实现抵押权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15、买受人未经担保权人同意将抵押房产转让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如果原来已办理抵押登记或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备案登记的,担保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受让人可以代替原买受人清偿其全部债务后,向原买受人追偿。受让人不代替原买受人清偿债务时,因担保权人行使抵押权给受让人造成损失的,对于原买受人所欠担保权人的债务部分,应由原买受人承担清偿责任,其余损失则由受让人和原买受人按照过错大小分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原来未办理抵押登记或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备案登记的,担保权人不能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因此给担保权人造成损失的,由原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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