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东莞市人大常委会
文 号: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发布日期:2003-9-30
执行日期:2003-9-30
生效日期:1900-1-1
由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3年9月25日修订,现予公布。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30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 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地方性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