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淮安市人民政府
文 号:淮政发[2003]149号
发布日期:2003-9-22
执行日期:2003-9-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改善融资环境,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保障“快易通”、“快捷通”的实施,根据有关 规定需要评估的除外),应免除评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登记部门应依据银行出具的抵押物协议价文本办理登记。确需评估的,由借贷双方自愿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各相关登记部门不得拒绝受理其出具的评估报告。
13、对办理最高额抵押贷款业务的资产登记,在借贷关系未消除前,不必办理重复登记;对以出让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获取贷款的,在贷款到期企业不能偿还贷款时,由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回购方式清偿债务。
三、降低收费标准
14、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房产、地产、机器设备、运输工具抵押登记、检测、公证的,不论抵押值金额大小,相关部门均仅按100元/次以内收取工本费,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15、社会中介机构收取评估费按规定标准最低限收取。
16、担保公司为私营个体企业担保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50%。
17、逾期不还贷款,银行按约定以其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的,抵贷资产在未过户前不得收取任何税费,待银行处置其抵押物后按有规定收取过户税费。
18、对金融部门及担保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后,贷款追偿的诉讼、执行案件,其诉讼费、执行费采取“缓交”的办法,待执行后实际到位金额按比例补交。
四、强化组织领导
19、成立以政府分管市长为组长,分管秘书长为副组长,人行、法院、行政审批中心、财政、国土、建设、房管、国税、地税、工商、物价、司法、公安、交通、质监、劳动保障、经贸委、乡镇局、工商联、审计、海关等部门为成员的全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抵押担保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订和落实私营企业、工商户贷款抵押中有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贷款抵押中出现的问题。
20、强化督查考核。市政府每年对各部门落实有关扶持政策进行督查,对执行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人为设置障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责任;对落实政策好、工作积极的部门予以表彰。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