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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3-09-12

发文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杭政办[2003]26号

发布日期:2003-9-12

执行日期:2003-9-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为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公平竞争,提高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在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组织实 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市建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组建由市建委、计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物价局等部门和有关 。

  十一、经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投标企业需缴纳投标保证金,各地块的投标保证金均为人民币 80万元,保证金必须为有效支付凭证。投标企业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才能投标。未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5日内退还。投标企业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二、投标企业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如有疑问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日内用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查询。

  十三、在投标开始前,如标的物内容有变化,招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企业,发出的补充书面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内容与原招标文件有冲突的,以补充通知为准。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标程序与规定:

  (一)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三)开标时,由投标企业或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技术标开标后,由工作人员撤换包装进行编号,由专家(抽签产生)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分。

  商务标开标后,由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企业名称、投标价格并当众宣布中标单位。

  具体评标办法由招标人另行制定。

  十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标或废标:

  (一)未密封,或在技术标书中做记号、出现与投标企业有关的名称;

  (二)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四)同一投标企业对一个招标项目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标书;

  (五)内容虚报,包括虚报企业资质等级、开发商品房业绩证明等;

  (六)标书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未加盖企业公章;

  (七)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八)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

  十六、投标企业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十七、中标企业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与土地开发实施单位签订《土地开发补偿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中标企业签订建设项目合同时,应向招标人缴付前期费用10万元,并按该项目总投资的5%标准向招标人缴付项目履约保证金,项目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中标项目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1个月内退还。

  十八、投标企业为投标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企业自行负责。

  十九、中标企业必须按投标书和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承担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中标企业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中标企业必须按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全面竣工并通过综合验收。

  超过项目合同书规定期限的,依法缴付违约金;超过项目合同书规定期限3个月的,除依法缴付违约金外,取消该企业两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二十、中标企业凭项目合同书和中标通知书,向市计委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向市规划局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划拨手续。

  二十一、中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企业还应按中标总价的5%标准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一)中标企业开出的支付凭证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

  (二)中标企业逾期或拒绝按中标条件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和《土地开发补偿协议》;

  (三)中标企业不履行投标书有关承诺;

  (四)中标企业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分别转让给他人。

  二十二、投标企业在投标活动中,经查证有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已中标的视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招标人员在招标活动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三、对招标的条件技术参数等,投标人在招标前可以向招标人提出修订建议,如建议被采纳,应向全体投标企业公告;一旦投标结束,涉及经 济利益的指标,一律不得调整;遇特殊情况,且不属 于经济利益的参数指标,须经集体讨论同意后方能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二十四、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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