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文 号:京计政策文[2003]1346号
发布日期:2003-8-12
执行日期:2003-8-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计委:
2003年11月1日,《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周年。为迎接市人大对《条例》的执法周年检查,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贯彻执行,依 、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于2002年制定了《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近年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情况反映出:依法必须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普及面不断扩大,对约束交易者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国有资金有效使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招标投标推行的力度不够、程序不规范、行政干预、搞地方和部门保护等问题也比较突出。为此,北京市计委拟于八月中旬开始至十月下旬,对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执法情况进行专项稽察和重点抽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稽察和重点抽查的目的和方式
本次稽察和重点抽查的目的是通过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各阶段具体程序和步骤的稽察,反映项目建设单位对《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并据此分析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完善措施,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法》的贯彻执行、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
此次稽察和重点抽查拟采取统一方案、分别推进的方式进行。由北京市计委组成三个稽察组,对选定的九个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同时,在全市范围内,要求各区县计委对项目建设单位为本区县所属部门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重点抽查(两个项目或两个以上),并于八月三十日前将参加重点抽查的人员、拟重点抽查的建设项目和时间安排报市计委政策法规处。
二、稽察和重点抽查的范围和项目选择的原则
稽察项目拟在《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即市计委计划大本)内、2002年1月1日以来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选取。项目选择包括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公安政法、工业、文教卫生等不同行业,在此基础上,根据力量和时间情况,每组安排三个建设项目。各区县计委重点抽查的项目按照上述原则自行确定。
三、稽察和重点抽查的主要内容
稽察和重点抽查内容以规范项目建设单位行为和严禁规避招标为主,重点内容如下:
(一)严格检查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是否招标,招标条件是否具备,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是否合法,是否经可研审批部门核准;
(二)招标公告是否通过指定媒体公开发布,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三)资格预审是否规范,有无不合理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四)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条款;
(五)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投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投标过程中有无违法行为;
(六)开标时间、地点是否符合要求;
(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产生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八)评标活动是否按照预先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
(九)定标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十)签订合同是否及时、规范,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投标文件相符,分包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转包现象。
四、稽察和重点抽查的方法
(一)由市计委稽察办组成三个稽察组,每个稽察组负责三个建设项目,直接深入到项目现场,按照上述十个方面的稽察内容,全面了解所查项目招标投标执法情况,并做出评价。
(二)在稽察过程中,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要按既定表格(附后)逐项分类填列,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类排队,区分性质,做好认定。
(三)鉴于招标投标内容宽泛,因此在稽察中要突出主题、抓住重点,一查到底。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
(四)各区县在本区县范围内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按照要求,进行重点抽查。
五、时间安排
在做好稽察前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八月中旬开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执法的专项稽察,十月下旬结束现场稽察,继而整理资料、取证、撰写稽察报告,十一月上旬向领导汇报。
各区县重点抽查情况报告及附表请于十月二十日前报送市计委政策法规处。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专项稽察表(略)
200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