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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附:修正本

时间:2003-09-26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发布日期:2003-9-26

执行日期:2003-9-26

生效日期:1900-1-1

  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6日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有关条款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修正)(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有关 》的规定要求赔偿。

  第二十七条 台湾同胞以其在台湾地区以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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