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11-23
执行日期:2002-1-1
生效日期:1900-1-1
修改决定
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
修改决定
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 》请求取得有关国家机关赔偿。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本办法规定内涉台事项,应告知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对重大涉台事件的处理,应事先告知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应当做好有关台湾同胞投资的宣传咨询、投诉受理及纠纷调解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过去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