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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时间:1996-10-16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10-16

执行日期:1996-10-16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鼓励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与台湾两地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有关 、集体合同并严格履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他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投诉、申诉或者控告,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台湾同胞投资者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接到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诉,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

  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转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投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六条 扰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人身、财产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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