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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2-9
执行日期:1996-3-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来黑龙江省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国家有关 》的规定要求赔偿。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公布前已获准举办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均可享受本条例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由黑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会同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