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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

时间:1994-10-24

发文单位:北京市政府

文  号:京政发[1994]58号

发布日期:1994-10-24

执行日期:1994-10-24

生效日期:2001-11-26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与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鼓励台湾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台湾投资者)在本市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湾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下列形式投资:

  一、兴办台湾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兴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台胞投资企业)。

  二、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三、租赁、承包经营。

  四、购买企业股票、债券和产权。

  五、购置房产。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

  七、依照国家规定兴办股份制公司、控股公司。

  八、以BOT方式投资。

  九、国家及本市 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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