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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通知

时间:1994-03-3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研字[1994]3号

发布日期:1994-3-31

执行日期:1994-3-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各级检察机关要按这两个 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四、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补充规定》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要注意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对执行这两个法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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