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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办公室关于处理涉台法律事务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1993-04-22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办公室

文  号:中台发[1993]5号

发布日期:1993-4-22

执行日期:1993-4-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

  为了加强对涉台法制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央对台方针政策和现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经商最高人 上的用语,如“护照”、“文书验证”(或“认证”)、“司法协助”、“51渡”等,可以采用“两岸公证文书使用”、“两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联系与协作”等表示海峡两岸间特殊事务的用语等。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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