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办公室
文 号:中台发[1993]5号
发布日期:1993-4-22
执行日期:1993-4-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
为了加强对涉台法制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央对台方针政策和现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经商最高人 上的用语,如“护照”、“文书验证”(或“认证”)、“司法协助”、“51渡”等,可以采用“两岸公证文书使用”、“两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联系与协作”等表示海峡两岸间特殊事务的用语等。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办公室
文 号:中台发[1993]5号
发布日期:1993-4-22
执行日期:1993-4-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
为了加强对涉台法制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央对台方针政策和现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经商最高人 上的用语,如“护照”、“文书验证”(或“认证”)、“司法协助”、“51渡”等,可以采用“两岸公证文书使用”、“两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联系与协作”等表示海峡两岸间特殊事务的用语等。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