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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1991-12-31

发文单位:福建省政府

文  号:闽政[1991]48号

发布日期:1991-12-31

执行日期:1991-12-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台湾同胞来闽投资,促进闽台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保障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台胞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及国家有关 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土地使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依法提交大陆的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台胞投资企业以土地入股方式使用集体土地,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当地市、县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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