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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湾同胞来往福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

时间:1991-09-26

发文单位:福建省政府

文  号:闽政[1991]28号

发布日期:1991-9-26

执行日期:1991-12-1

生效日期:1993-4-21

  台湾同胞来往福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入境

  第三章 户口申报

  第四章 延期

  第五章 出境

  第六章 催返

  第七章 处罚

  第八章 附则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台湾同胞来往福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台湾同胞来往福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福建台湾两地交往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 院提起诉讼,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本省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是:福州、厦门、泉州海港和福州、厦门空港。

  本办法所指本省台湾船舶停泊点是:福鼎秦屿,霞浦三沙,连江■头,福州马尾,长乐松下,平潭东澳,莆田秀屿、文甲,湄州岛宫下,惠安崇武,泉州后渚,石狮梅林,厦门沙坡尾、东渡,龙海浮宫,漳浦旧镇,云霄礁美,东山城关,诏安宫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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