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福建省政府
文 号:闽政[1991]28号
发布日期:1991-9-26
执行日期:1991-12-1
生效日期:1993-4-21
台湾同胞来往福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入境
第三章 户口申报
第四章 延期
第五章 出境
第六章 催返
第七章 处罚
第八章 附则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台湾同胞来往福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台湾同胞来往福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福建台湾两地交往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 院提起诉讼,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本省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是:福州、厦门、泉州海港和福州、厦门空港。
本办法所指本省台湾船舶停泊点是:福鼎秦屿,霞浦三沙,连江■头,福州马尾,长乐松下,平潭东澳,莆田秀屿、文甲,湄州岛宫下,惠安崇武,泉州后渚,石狮梅林,厦门沙坡尾、东渡,龙海浮宫,漳浦旧镇,云霄礁美,东山城关,诏安宫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