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务院令第7号
发布日期:1988-7-3
执行日期:1988-7-3
第一条 为促进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以利于祖国海峡两岸的共同繁荣,鼓励台湾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在大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投资。
鼓励台湾投资者到海南省以及福建、广东、浙江等省沿海地带划定的岛屿和地区从事土地开发经营。
第三条 台湾投资者在大陆可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举办台湾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三)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五)购置房产;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七) 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