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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时间:1988-07-03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务院令第7号

发布日期:1988-7-3

执行日期:1988-7-3

  第一条 为促进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以利于祖国海峡两岸的共同繁荣,鼓励台湾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在大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投资。

  鼓励台湾投资者到海南省以及福建、广东、浙江等省沿海地带划定的岛屿和地区从事土地开发经营。

  第三条 台湾投资者在大陆可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举办台湾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三)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五)购置房产;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七) 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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