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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如何对待台湾宗教、会道门、帮会等人员来大陆探亲旅游问题的通知

时间:1988-06-09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88]公政字51号

发布日期:1988-6-9

执行日期:1988-6-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随着台湾同胞来大陆探亲旅游的增多,涉及如何对待其中的宗教、会道门、帮会等人员的问题。遵照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经商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统战部和国务院宗教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如何对待台湾宗教人员来大陆的问题

  在台湾具有合法地位的宗教有三种情况:一是与大陆相同的宗教,如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二是大陆没有或作为会道门已予取缔的,如大同教、天理教、理教、轩辕教、一贯道等。三是在大陆已被取缔或未予承认的组织,如“呼喊派”、新约教会、摩门教等。

  (一)对台湾有合法地位的宗教,总的应本着“互相尊重、互不隶属、互不干涉”的原则对待。

  (二)台湾宗教职业人员和信徒,来大陆探亲旅游期间,对他们的宗教信仰,应予尊重,不歧视,不干涉。

  (三)台湾的宗教职业人员和信徒在大陆,可以到开放的教堂、寺观过宗教生活,但不允许从事传教、发展教徒和建立教会的活动。

  (四)台湾宗教职业人员和信徒来大陆,可以携带自用的在大陆合法的宗教经典,其他宗教宣传品,一概禁止携带入境,一经发现由海关、边防部门予以查扣。

  (五)台湾宗教职业人员或信徒如在大陆进行传教活动时,接待单位、宗教部门应向他们说明大陆的宗教政策和有关 ,由海关、边防、公安部门予以收缴。

  (三)发现他们在大陆从事讲经布道,设立坛堂,发展成员,建立组织活动,公安机关应迅速查明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坚决制止,并在群众中消除影响。

  三、关于如何对待帮会、黑社会人员来大陆的问题

  台湾的帮会和黑社会组织,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其中“竹联帮”等受台湾当局军情部门控制利用,进行情报、暗杀活动,企图在大陆发展建立组织。

  (一)对台湾的帮会、黑社会组织成员,除国际刑警组织通缉在案的人员应通报边防部门不准入境外,均允许回大陆探亲旅游,但不允许在大陆传播这些组织的帮规教义,发展成员,建立组织。

  (二)发现这些人员入境后有可疑活动的,要进行秘密监控工作,掌握动向。如发现进行传播帮规教义,发展成员,建立组织等活动的,应视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获有刑事犯罪证据的,应依法处理。

  四、关于如何对待被台湾当局通缉的人犯来大陆的问题

  对这类人要区分情由。如系普通刑事犯,在入境前我们已掌握材料的,应通报边防部门查控,不准其入境;入境后发现确认的,应以适当理由责令其立即出境。对在台因政治原因被通缉的人,应区别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五、关于收听台湾广播问题

  台胞在大陆期间,本人收听台湾广播,可以自便;但不能组织他人集体收听,不准传播大陆不准宣传的广播内容。

  一九八八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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