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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5-19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渝府办发 〔2014〕 49号

发布日期:2014-5-7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7日

关于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

为使我市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3〕第22号)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工作负担加强工作保障强化村(社区)服务功能的意见》(渝委办发〔2014〕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别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印章的制发程序

(一)印章的规格。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XX区县(自治县)XX乡镇或街道XX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或者名称前段自左向右环行,后段在五角星下自左向右横排。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自治组织的印章名称只能使用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委员会X村(居)民小组全称,一律不得使用如XX合作社、XX农业社等其他名称作为印章名称,对不符合规定的印章应当及时更换。印章所用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印章材质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进行统一规定。

(二)印章的制发。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一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发。刻制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介绍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凭介绍信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村(居)民委员会的批复等手续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具备公章刻制资质的厂家刻制。对不按程序刻制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 规定范围内使用印章为村(居)民办理相关证明等手续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使用印章,不得借机刁难拖延,也不得借机吃、拿、卡、要,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收取盖章出证费用,违反有关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违法违规使用印章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村(居)民小组的印章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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