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际[2014]80号
发布日期:2014-8-29
执行日期:2014-8-29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于2014年6月13日与世界银行签署了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的《贷款协定》。贷款总额为3500万美元等值。为了切实有效地实施项目,顺利达成项目目标,我部制定了《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国际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553167 /2587
附件: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4年8月29日
附件:
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世界银行贷款“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管理(以下简称本项目),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的执行管理机构和申请使用本项目贷款资金并实施子项目的各级财政部门和子项目单位。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财政部是本项目的执行管理机构。
财政部国际司作为本项目管理办公室,代表财政部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管理:
(一)制定关于本项目实施与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对子项目从立项到实施以至完工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三)监督和指导中央子项目单位和相关省级财政部门的项目管理工作;
(四)就本项目的实施管理统筹开展对外联络工作;
(五)负责本项目的财务管理与资金支付;
(六)执行本项目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子项目单位是指负责申报和执行子项目的各级政府部门和机构。子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计提出子项目申请;
(二)与财政部签署项目执行(转贷)协议;
(三)具体实施子项目,落实配套资金,提取贷款资金,承担统借自还贷款债务,配合财务核算与管理;
(四)配合财政部、世界银行对子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价;
(五)执行子项目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子项目单位应当成立子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子项目的日常实施管理。
子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配备具备英文工作能力且熟悉采购和财务工作的人员。
子项目单位应当将子项目管理办公室的人员名单、职责分工、联系方式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是地方子项目的归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子项目贷款的全过程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汇总申报本地区子项目单位提出的子项目申请;
(二)与财政部签署子项目转贷协议,并通过与相应子项目单位签订《子项目实施协议》,将贷款资金落实到子项目单位;
(三)监督指导相应子项目单位具体实施项目;
(四)按照《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财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财务管理细则》)负责本地区子项目向财政部提款报账工作和财务核算与管理工作,监督子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项目配套资金的提供和使用情况;
(五)负责本地区子项目贷款向财政部的还本付息;
(六)配合财政部和世界银行对子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价等各项工作;
(七)执行子项目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资金分类
第七条 本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分为中央预算统还资金和项目单位自还资金,分别提供给不同性质的子项目单位。
各子项目单位在申报子项目时应当明确所申请的贷款资金类别。
第八条 中央预算统还资金是指向与中央财政有直接预算关系并且没有还款能力的中央部门或者机构提供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债务并负责统一归还的贷款资金。
中央预算统还资金的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自还资金是指向地方或具有偿还能力的中央子项目单位提供的、由地方财政或者相应子项目单位自行承担债务并负责归还的贷款资金。
第十条 子项目单位应当承诺提供不低于申请贷款资金金额5%的配套资金。配套资金可以采用实物或者劳务方式折抵。配套资金可用于下列方面的开支:
(一)子项目概念书、建议书的准备、编制及翻译费用;
(二)子项目管理办公室的运营费用;
(三)为保证子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办公、交通、资料等费用;
(四)其他为保证子项目顺利实施所需开支的费用。
第四章 子项目申请与立项审批
第十一条 子项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策研究类子项目主要针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度研究,提出具体政策建议并付诸实施;
(二)机构能力加强类子项目应符合国家人才发展战略方向,致力于提高相关政府部门和地方政策制定与改革执行能力;
(三)子项目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够反映本行业、本部门或本地区未来几年改革的重点及工作重心,对顶层设计具有借鉴意义;
(四)本部门、本地区现有资源不足以解决子项目所要解决的问题;
(五)子项目不是纯粹的学术研究课题,具有明确的政策目标、受益对象及非学术性预期成果产出。
第十二条 子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与规定编制并向财政部报送子项目概念书(格式见附件1),并在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项目概念书。
对未按要求编制子项目概念书的申请,财政部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拟申请子项目的中央子项目单位应当直接向财政部提交子项目概念书;拟申请子项目的地方子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交子项目概念书。
第十四条 财政部在收到子项目概念书后,应当组织技术专家委员会对子项目概念书进行初审,并就初审合格的子项目概念书与世界银行交换意见。财政部应当将世界银行对子项目概念书的意见及时反馈相关子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对于初审合格的子项目申请,子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编制详细的子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2)。财政部应当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和指导子项目单位编制子项目建议书。子项目建议书主要目标内容应当与所申报的子项目概念书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中央子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其预算编制部门或外事部门向财政部正式报送子项目建议书。地方子项目单位的子项目建议书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正式报送。
第十七条 财政部应当对子项目单位正式报送的子项目建议书进行立项审核。对符合项目目标及有关要求的子项目建议书,应当予以批准立项。
财政部应当将正式子项目建议书提交世界银行征求其不反对意见。
第十八条 财政部应当按以下规定同子项目单位或子项目单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签订协议:
(一)与使用中央预算统还资金的子项目单位签订《子项目执行协议》;
(二)与使用项目单位自还资金的中央子项目单位或地方子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签订《子项目转贷协议》;
(三)项目单位自还资金的转贷条件。转贷期限为10年,其中前5年为宽限期,后5年等额还本,转贷利率等同世行贷款利率,先征费为转贷金额的0.25%,在转贷款中直接扣除。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子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
TCC6子项目概念书模板.docx
http://gjs.mof.gov.cn/pindaoliebiao/zhengcefabu/201409/P020140910559542274395.docx
TCC6子项目建议书模板.docx
http://gjs.mof.gov.cn/pindaoliebiao/zhengcefabu/201409/P020140910575729067222.docx
建议书附表2-1-TCC6子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表.docx
http://gjs.mof.gov.cn/pindaoliebiao/zhengcefabu/201409/P020140910575729184090.docx
建议书附表2-2-TCC6子项目结果监测评价表.xlsx
http://gjs.mof.gov.cn/pindaoliebiao/zhengcefabu/201409/P020140910575729289267.xlsx
建议书附表2-3和4-TCC6子项目预算及采购计划表.xlsx
http://gjs.mof.gov.cn/pindaoliebiao/zhengcefabu/201409/P020140910575729394215.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