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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卸式垃圾车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时间:2014-09-0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3号

发布日期:2014-8-28

执行日期:2014-8-28

为准确执行车辆购置税政策,现对自卸式垃圾车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卸式垃圾车不属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纳税人购买自卸式垃圾车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自卸式垃圾车不再列入《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办理自卸式垃圾车申请列入《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手续。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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