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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时间:2014-09-01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号)

发布日期:2014-8-22

执行日期:2014-11-1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8月21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

(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记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处理结果等,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规范管理会员执业行为,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和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平台,依法受理和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对设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五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格证书的单位注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咨询企业和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二)对投诉、举报不依法受理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监督,国家有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工程量清单,是指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二)建设工程定额,是指在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完成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或者一定工程量,所必须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等数量的标准。

(三)不可竞争性费用,是指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工程排污费和税金等。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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