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行[2014]228号
发布日期:2014-8-20
执行日期:2014-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2014年8月20日
附件: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 :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
http://xzzf.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09/P02014090340800041108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