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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时间:2014-08-12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发改价格[2014]1835号

发布日期:2014-8-10

执行日期:2014-8-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013年6月,我委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调整了天然气价格。方案实施后,国内资源开发和海外资源引进速度明显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显著增强;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天然气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总体安排,按照2015年实现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具体安排

在保持增量气门站价格不变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门站价格,具体为:

(一)非居民用存量气门站价格适当提高。非居民用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广东、广西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按与全国水平衔接的原则适当提高。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见附表。

鉴于目前化肥市场低迷,化肥用气调价措施暂缓出台,待市场形势出现积极变化时再择机出台。用气化肥企业需承担冬季调峰责任。

(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此次仍不作调整。方案实施后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该省(区、市)调整后的存量气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三)进一步落实放开进口液化天然气(LNG)气源价格和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政策。需要进入管道与国产陆上气、进口管道气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供需双方可区分气源单独签订购销和 ,要公开曝光。

天然气生产和进口企业每年3月底前要将上年液化天然气(LNG)、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生产和进口数量,与用户签订的购销合同,以及实际销售气量和价格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有针对性地宣传解释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确保方案平稳实施。

附:各省(区、市)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408/W02014081251279414816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8月10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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