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林业局
文 号:林技发〔2014〕114号
发布日期:2014-8-1
执行日期:2014-9-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促进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国务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
2014年8月1日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院提起诉讼。
上述调解过程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自愿协助进行调解。
第二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遇有涉及民事案件纠纷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结案时,将全部案件文书整理归档。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植物新品种行政执法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