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

时间:2014-08-12

发文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文  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发布日期:2014-8-1

执行日期:2014-10-1

《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6月26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7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8月1日

南京市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条例

(2014年6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 2014年7月2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发展水平,优化科技创业创新环境,保障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建设国家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根据有关 、人才等专业服务实行外包,并按照规定对孵化器和加速器项目予以专业服务费用减免。

政府外包专业服务应当经由招投标程序确定专业服务商。

第五十二条 鼓励商务、财务金融、检验检测、评估咨询、法律、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商在特别社区建立分支机构。境内外知名专业服务商在特别社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专业服务业务的,自设立起五年内给予一定奖励;对评审为优秀的专业服务商给予一定奖励。

科技专业服务商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第五十三条 支持特别社区创业创新主体设立有利于创业创新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特别社区建设,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制定标准;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行品牌推广;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委托的工作。

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服务于特别社区的社会组织的发展。

第五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制定特别社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对特别社区进行考核评价,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并公布。考核评价应当包括特别社区内企业和创业人员的评议意见。

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特别社区,应当取消冠名。本条例施行前已有特别社区未达到设立标准的,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内达标。逾期未达标的,应当取消冠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优惠政策或者扶持资金的,依法予以追回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创业苗圃,是指为大学生等人员创业提供免费培训服务的科技创业指导平台;

(二)孵化器,是指以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及其创办的企业为主要扶持和服务对象的科技创业平台;

(三)加速器,是指为科技创业家及其创办的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孵化器毕业项目提供大规模商业化支持的科技创业平台。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特别社区设立标准、科技创业人才(项目)专业委员会(机构)工作制度、孵化器和加速器项目评选制度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