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文 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发布日期:2014-7-25
执行日期:2014-8-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防汛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7月25日
上海市防汛条例
(2003年8月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