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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汛条例(2014)

时间:2014-07-29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文  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发布日期:2014-7-25

执行日期:2014-8-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防汛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7月25日

上海市防汛条例

(2003年8月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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