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 号:汇发[2014]34号
发布日期:2014-6-23
执行日期:2014-6-2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提高政策透明度和便利化,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管理汇率风险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85、68402313。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6月23日
相关信息:
附件1: 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image/e16cfb00447f2601a70eb7e3503d08df/1403688910239.pdf?MOD=AJPERES&name=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