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文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
发布日期:2014-6-20
执行日期:2014-8-1
《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业经2014年6月1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李 希
2014年6月20日
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保障经济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市场主体)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登记,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