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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

时间:2014-07-21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文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

发布日期:2014-6-20

执行日期:2014-8-1

《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业经2014年6月1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李 希

2014年6月20日

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保障经济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市场主体)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登记,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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