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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4-06-23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黑政办发〔2014〕26号

发布日期:2014-6-16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接,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法人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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