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会[2014]22号
发布日期:2014-6-11
执行日期:2014-6-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5号),我部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09〕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财政部
2014年 6 月 11 日
附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按照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人(以下简称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 :
4港澳台考试办法2014-4.doc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06/P02014061934234982238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