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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14-07-08

发文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文  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发布日期:2014-6-10

执行日期:2014-7-10

《西安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董军

2014年6月10日

西安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 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计量监督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计量活动,是指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测试、鉴证,制造、修理(含改装,下同)、安装、进口、销售、使用计量器具,采集、形成、出具、标称、公布计量数据等计量行为。

(二)计量标准,是指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用于检定或者校准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者测量系统。

(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的,作为统一本行政区域量值的依据,并对社会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各项计量标准。

(四)工作计量器具,是指在日常工作中用以获得某给定量计量结果的计量器具。

(五)计量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包括检查、加标记和出具检定证书。

(六)计量校准,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者实物量具、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操作。

(七)服务计量,是指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使用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计量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从事军品研制、开发、生产、使用等的计量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0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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