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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时间:2010-02-25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86号

发布日期:2010-2-25

执行日期:20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盛光祖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秘鲁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秘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秘鲁之间的《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从秘鲁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秘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秘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在秘鲁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秘鲁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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