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2号
发布日期:2009-9-28
执行日期:2009-9-28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制定了《201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201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10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量为8万吨。
第三条 201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以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含加工贸易)。商务部授权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发放数量累计达到2010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商务部授权机构停止接受申请者申请。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持有 2009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或新建成投产且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5000吨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无实绩申请者);
(二)2010年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年度审验;
(三)上一年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的违规记录;
(四)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和《2009年羊毛、毛条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五条 满足上述条件的关税配额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在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直接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下同)提交申请。申请者需如实填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并在当年第一次申请时向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无实绩申请者需先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经商务部核准后可提交201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第六条 关税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