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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

时间:2009-05-13

发文单位:商务部

文  号:令2009年第8号

发布日期:2009-5-13

执行日期:2009-7-1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9年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有关 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通用许可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转让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批复的,或者以欺骗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的,或者超出通用许可范围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通用许可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商务部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出口通用许可,并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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