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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时间:2008-08-28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2008年第61号公告

发布日期:2008-8-28

执行日期:2008-8-28

生效日期:1900-1-1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8月31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8年8月3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2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53号公告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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