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鲁政办发〔2007〕95号
发布日期:2007-12-20
执行日期:2007-12-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山东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更加积极、合理、高效地利用外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57号令)及其他有关 ,鼓励外商投资项目采用低污染、无污染工艺和设备,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第六条 对列入《山东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各部门应协调一致,在招商引资、项目核准、企业审批、企业登记、土地供应、信贷支持、环境保护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进口设备免税和国产设备退抵税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山东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需对《山东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进行调整时,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第八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