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进[2007]27号
发布日期:2007-7-10
执行日期:2007-7-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3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十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来文,要求税务总局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的退税审核程序。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如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建企业签订了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承建企业受托采购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货单位为承建企业)后,交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