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
文 号:外企指字[2007]25号
发布日期:2007-6-11
执行日期:2007-6-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加强直销企业的登记管理,规范直销企业组织行为,维护直销市场秩序,保障直销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登记管理 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五、对企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对直销企业其他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应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外资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本意见要求,规范直销企业登记,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充分利用经济户口管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企业登记资料公示等有效措施,提高监管效率,切实维护直销市场秩序,促进直销行业健康发展。对于执行中发现的新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