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外[2007]54号
发布日期:2007-5-8
执行日期:2007-5-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比例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2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附:
关于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比例确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42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松下电子部品(保税区)有限公司能否享受产品出口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25号)收悉。现就所涉及的如何确定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比例问题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