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福建省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文 号:厦贸发内贸(2007)647号
发布日期:2007-12-10
执行日期:2007-12-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精神,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根据《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7]669号)文件要求,现就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所有特许人。
二、备案机关
福建省经贸委负责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的备案工作。跨省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直接向商务部申请备案。
三、备案方式
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备案(网址为 《特许人承诺书》后签章,连同其他所要求提交的PDF电子版备案材料一并上传,然后点击“申报备案”。
(七)通过备案
省经贸委通过网络对特许人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10日内予以点击“通过备案”,商务部网站将自动予以公告。对特许人提交的备案文件、资料不完备的,省经贸委可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并通过上述网站提交文件、资料。
五、备案时限
特许人应当在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的15日内进行备案。2007年5月1日前已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即2008年5月1日前,向省经贸委备案。
六、动态管理
(一)特许人按照《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的备案材料中的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告知市贸发局并通过上述网站向省经贸委申请变更。
(二)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依据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填写《特许经营合同变更情况表》(请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网站下载),向省经贸委报告。
(三)厦门市商业联合会连锁经营同业公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企业备案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好协会协调服务作用。
七、行政处罚
特许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未在每年3月31日前报告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的,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和公告。
八、联系方式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内贸处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五楼505室
联系人:张志勇
联系电话:0592-5302525 传真:0592-5060845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表(略)
2、福建省商业特许经营人直营店证明(略)
3、福建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