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6-11-24
执行日期:2006-11-24
生效日期:1900-1-1
王明泽、王海雁、金申海、余淑玲、严明:
我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上海明宇大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上海明宇大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
二、上海明宇大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股东为王明泽(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10000611442)、王海雁(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10000612042)、金申海(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10000612263)、余淑玲(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10000422252)、严明(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10000611450)。
三、上海明宇大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主任会计师兼法定代表人为王明泽;办公场所为上海浦东东方路1363号8号楼11FC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
四、上海明宇大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 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