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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市场供应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7-12-07

发文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文  号:闽经贸市场〔2007〕861号

发布日期:2007-12-7

执行日期:2007-1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我们对原发布的《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试行)》(闽价成(2006)242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成本监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以下简称《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时,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本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省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接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或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成本调查机构)的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也可委托市级或县级(含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市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接受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或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可以委托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县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接受省级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政府制定价格的成本监审目录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定价目录确定与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凡列入本省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由主持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实施。

  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没有成本监审资质的可请求上一级成本调查机构实施。

  第六条 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 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第八条 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成本,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或重复实施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第九条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

  第十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成本调查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成本调查机构应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成本监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已制定全国统一的具体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按该成本监审办法实施成本监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未制定具体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商品或服务成本监审办法实施成本监审。

  第十二条 定价成本应当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各设区市元旦、春节节日期间市场供应统计表

  填报单位:

项目  2008 2007年同期  对比 增减(%)  
地区  全市  市区  全市  市区  全市  市区  
合计  元旦  春节  合计  元旦  春节  合计  元旦  春节  合计  元旦  春节  合计  元旦  春节  合计  元旦  春节  
工业品
投放总值(万元)  
合计                                      
副食品货源投放总值(万元)  合计                                      
副食品货源投放数量  粮食(吨)                                      
食用油(吨)                                      
生猪(头)                                     
其中:省、市基地(头)                                      
牛羊肉(头)                                      
禽类(吨)                                      
蛋品(吨)                                      
水产品(吨)                                     
蔬菜(吨)                                      
其他(万元)                                      
大型百货(超市)销售额(万元)  合计                                      
其中  ××企业                                      
××企业                                      
××企业                                      
餐饮业
销售总额(万元)  
合计                                      
其中  ××企业                                      
××企业                                      
××企业                                      
统计期限  元旦期间为日至日共天,春节期间为日至日共天  
  说明: 1.此表分节前节后两次填报,12月20日前报两节计划货源投放计划安排情况;2月16日前报两节实际货源投放情况。

  2.大型百货(超市)、餐饮业各填报3家企业销售额。

  附件2:元旦、春节期间上市生猪猪源落实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上市生猪数量(头)  
基地场名称 数量(头) 基地场名称 数量(头) 基地场名称 数量(头)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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