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6-11-20
执行日期:2006-11-20
生效日期:1900-1-1
我局于2006年11月17日受理了邵梅娟、邵建平提出的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为便于社会公众对申请情况进行监督,现将申请材料有关内容公示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泓翔会计师事务所。
二、组织形式:合伙制。
三、办公场所:上海浦东新区乳山路227号401室86座。
四、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姓名:邵梅娟。
五、出资总额:人民币零元。
六、该事务所共两名合伙人,各合伙人具体情况如下:
1.邵梅娟,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10000421120,最近5年执业经历:
2001年10月——2006年10月 上海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邵建平,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10000421131,最近5年执业经历:
2001年10月——2006年10月 上海海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上述合伙人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最近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提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前,应当办理完从原所转出的手续以及退伙(股权转让)手续。
如认为上述公示内容存在虚假情况,欢迎向我局举报。
举报联系方式:
电 话:021-54679568转16041
通信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1604室(邮编: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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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2006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