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文 号:青政〔2006〕85号
发布日期:2006-11-13
执行日期:2006-11-13
生效日期:1900-1-1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朝阳物流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青海朝阳物流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凡入驻青海朝阳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各类现代物流企业及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入园企业),经园区管委会认定,均可享受《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5)47号)、《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3)35号)、《青海省发展现代物流业若干政策意见》(青经运(2005)77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税收及收费政策
(一)园区内物流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由园区财政按照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园区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新办物流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5年内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 规规定需经审批、核准的物流经营项目外,其它经营项目,一律实行工商部门直接登记注册制。
三、土地政策
(七)入园企业可通过出让、转让、联营、联建、入股、租赁、置换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八)投资者在园区兴办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四、其它优惠政策
(九)入园企业,其物流开发建设项目的市政工程配套费按三类地区的收取标准减半收取。
(十)入园企业,自来水增容费减半收取。
(十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确保道路安全、顺畅的条件下,对进入“园区”的物流运输车辆提供优先通行和停靠的便利;进入“园区”需办理通行证的物流运输车辆,对手续齐全的,在半个工作日办结。
五、服务承诺
(十二)园区实行一站式服务,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公开办事内容、程序和时限,对投资商申报的事项,凡资料齐全、文件齐备的,内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外资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十三)园区依法保障区内一切经济组织、个人的合法经济活动和权益,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在园区进行收费、摊派、评比等活动。
六、其它
(十四)本优惠政策由管委会负责实施及解释。在管委会未成立之前由青海朝阳物流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十五)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对本政策施行前已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期限未满的,仍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未涉及的内容,按照省内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