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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加快航空港区发展的意见

时间:2006-11-13

发文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郑政文〔2006〕190号

发布日期:2006-11-13

执行日期:2006-11-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航空港区发展,扩大利用外资,依据有关 》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

  凡跨国公司或全国性大企业、大集团的投资,工商部门主动上门服务,提前介入,落实专人负责协助其办理登记注册。涉及国家工商总局、河南省工商局、外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登记事宜的,积极做好协调、申报、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十、依托院校、专业培训机构或举办专业培训班等形式,加快本市临空经济专门人才的培养,加速培养造就一批精通航空物流知识的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建立人才进入的“绿色通道”,广揽国内外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到港区投资创业;凡港区内单位和企业需要的各类人才,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办理调动、落户手续;港区协助企业办理员工招聘、培训、档案管理、社会保险、技术职称评定等工作。对引进的临空经济专业优秀人才,享受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

  十一、凡入区企业员工及其子女,在本市入托、就学、就医、居住、旅游、参保、用水、电、气、暖等方面,享受本地常住居民同等待遇。

  十二、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者)引荐国内外客商来港区投资航空物流、出口加工、高新技术项目,对引荐者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7‰给予现金奖励;对引荐世界500强企业、世界5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10强物流企业在港区投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12‰奖励引荐者。奖励办法、程序参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和《郑州市招商引资资金认定及奖励办法》执行。

  十三、建立激励机制,促进港区企业自主招商。对年度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或国内投资先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实际使用外资500—1000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国内投资10000-15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5至10万元人民币奖励。

  2.实际使用外资1000—3000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国内投资15000—30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0至30万元人民币奖励。

  3.实际使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或实际使用国内投资3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30至50万元人民币奖励。

  4.已按引荐者规定领取引荐奖励的,不再享受本项奖励。

  十四、对投资数额较大的企业在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十五、入驻港区为航空物流企业搞配套服务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十六、凡入驻港区的企业在港区注册后,享受本政策。本政策与国家、省、市现行政策出现类同时,企业从优享受。

  十七、本意见自2006年11月13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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